一、本要點依本局102年12月2日災害警覺教育館(以下簡稱防災館)之「營運計畫」訂定之。
二、防災館志願工作者應接受本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指揮監督,協助推廣各項防災教育宣導工作。
三、防災館志工編組如附表。
四、防災館志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1.年滿18歲以上有意願擔任防火防災宣導志工之人員。
2.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具表達能力,熱心公益者。
3.居住當地者。
五、防災館志工其遴選程序規定如下:
1.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幹事及助理幹事,由防災館志工人員遴選,報請臺東縣消防局核派。
2.分隊之隊員,由本局核派。
六、防災館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1.身心障礙無法勝任防火防災宣導工作者。
2.未居住當地者。
3.因案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4.無故不參加訓練或出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5.利用服勤機會,營私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6.其他不適任或足以破壞團隊榮譽之行為。
七、經聘(遴)任之防災館志工之分隊長、副分隊長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防災館志工於聘(任)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任)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八、防災館志工之訓練分為新進人員訓練、專業(複訓)訓練及其他訓練。
九、新進人員基礎訓練及專業(複訓)訓練由本局辦理,基礎訓練集中新進人員施以18小時以上訓練,專業(複訓)訓練由本局災害預防科辦理訓練,訓練時數應達8小時以上。
十、定期開會由防災館志工訂定,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
十一、其他訓練由本局視協助推展防火防災宣導業務及各項講習需要辦理之。
十二、防災館各種訓練之科目、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等,由本局災害預防科訂定。
十三、防災館志工接獲防火防災宣導出勤通知時,應依規定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免除服勤。
十四、防災館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志工導覽解說人員使用:
1. 制服(防火宣導背心)。
2. 識別證。
3. 各項防火(災)宣導資料、宣導品及無線麥克風。
十五、防災館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消防局製發。
十六、防災館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
十七、防災館志工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本局災害預防科考核,每年至少考評乙次,作為續聘(遴任)之依據。
十八、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別組編 | 職稱別 | 人數 | 督導權責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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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 | 分隊長 | 一人 |
由本局災害預防科承辦分隊業務及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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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隊長 | 一人 | |||
幹事 | 一人 | |||
助理幹事 | 一人 | |||
小隊長 | 二人至四人 | |||
副小隊長 | 二人至四人 | |||
隊員 | 二十人至四十人 |